一、本次修改《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有关电影电视统称为“视听作品”,在第16条中明确地增加了“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条规定加固了剧本使用的授权许可制度,指出没有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任何人不能使用其剧本。这一条规定同时加固了编剧是制片者的上位权利人的身份。
许多编剧看到新增的这条法规,像有了上方宝剑,像得了护身法宝,十分鼓舞,相互通报,说明了我们近几年依法维权的呼声,得到了著作权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我曾在全国政协会议多次提案,要求使用剧本影视作品必须坚持授权书制度。
我曾著文《编剧的授权书:影片的合法出生证》,指出在广电总局2006年颁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第6条中,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时,也要求提供“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没有编剧的剧本版权授权书,这部电影就不能立项,也就不能拍摄和生产,这项严格的规定标志着著作权的保护与管理已经纳入行政审批必要的法定程序。
剧本版权授权书是一部影片的合法出生证,剧本版权的合法性决定了影片的合法性,各级政府主管行政审查许可“视听作品”制作和许可发行,首先要审查确定其剧本版权是否有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现在常常看到,未经编剧授权,剧本已经拍摄了。甚至剧本稿酬还没有付清但影片拍摄完成,已经通过审查播映了。编剧从上位授权人成了讨债无助的可怜虫。这次修法将“许可并支付报酬”锁定一起,凡是未有编剧授权许可的不能备案立项,凡是未支付报酬的影片均为违法影片。那么违法侵权的影片还能审查许可通过吗?
剧本是视听作品的原著版权,编剧是制片者的上位权利人。因此,新法遵从旧法律规定,“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诸如《建国大业》文学剧本的发表,改编小说及网络传播权,甚至将来改成话剧等等,都是我们编剧的权利,授权许可仅是电影的摄制权。
二、这次修法还特别增加了原创者对于影片索求权益的条款:“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新增的“编剧与视听作品”的权益,并不难理解。从美国编剧罢工向互联网和手机使用其电影的收入主张报酬,我们即可认同。过去,中国编剧只能取得一次性剧本的报酬,影片的任何收入都与编剧无关。新法将结束中国编剧“一锤子买卖剧本”的时代,中国编剧有望从影片发行及衍生产品的利益中获得分成的权益。
谁都知道剧本是影片的根本,电影之常青树皆从此根生发而出,夺目的明星之花,天才的导演之果,即使制片人把影片经营成摇钱树,连同其后的衍生产品,甚至各类异彩大放的电影颁奖,没有剧本作为根基,一切均无。因此,修改的《著作权法》,不仅增加了剧本使用许可制度,还增加了编剧向影片及后产品主张报酬的权利,这是科学求是地规范了原创著作权人的地位与权益。
三、为了体现对于原创的尊重并赋予原创作品权利人终极控制权利,第13条明确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比如电影《红色娘子军》使用了梁信先生的原创剧本,后来改编成著名的芭蕾舞剧,假如使用其同名芭蕾舞剧改成连环画册或者动漫,必须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充分体现了世界版权“原创老大,作者第一”的通则。
《著作权法》的修改,直接影响还在征求意见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国家法律必须保持统一和衔接。我在本届政协会上的提案中,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应该加入“剧本创意”一章。正如黑泽明导演论定“一部影片的命运几乎要由剧本来决定”。美国编剧罢工见证了黑泽明的“命运论”,没有编剧的创作,好莱坞电影企业全面陷入瘫痪。因此,法律更加明确保护原创,因为原创剧本掌握着一部影片诞生的钥匙。
(王兴东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