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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诉郭庆祥和《文汇报》名誉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

时间:2012年01月09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云 菲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因郭庆祥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而引发的范曾诉郭庆祥和《文汇报》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欠妥认定予以了纠正;对郭庆祥撰文对时下其认为艺术界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评论,呼吁“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倡导真诚、负责任的艺术精神,其观点本身予以了肯定。但同时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郭庆祥提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诉主张中的合理意见,已予以考虑。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郭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驳回范曾的其它诉讼请求。针对此判决,1月5日,郭庆祥表示,他将继续申诉。这场名誉权纠纷更引发了媒体界与法律界对于文艺批评尺度的关注。

  二审中的诉与辩

  2011年6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不服判决的郭庆祥在上诉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认为“流水线”作画是一种生产方式,而这种方式是由创作者的本质决定的,范曾把重复的没有个性的图画以令人瞠目结舌的价格推给投资者是不负责任的,并提出了“四个坚持”——“我坚持认为此文中描述的在当前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我坚持认为作为一个经常出现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的公众人物,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包括行为规范和人品道德;我坚持认为撰写批评文章就是要敢于说真话、敢于投枪匕首;我坚持认为‘笔墨官司’理应‘笔墨打’。”他说,“吹捧”和“迎合”不是真正的批评!它们会导致美术创作因功利目的而毫无艺术价值。批评文章就是要有感而发,谈自身的感受和切身体会,“我揭露不健康的和愚弄大众的文化怪现象,其出发点,就是要让大家明白怎样才是真正的艺术和艺术家,同时唤醒大众对艺术审美、艺术鉴赏的正确认识和提高,不能被某些善于搞手段和重私利的人误导我们的大众文化及艺术审美”。

  针对郭庆祥提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范曾在答辩中也一一进行了回应:关于郭庆祥的文章是艺术评论还是侵权文章,从郭庆祥的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的使用文字及语言当中,“才能平平、逞能、装腔作势”等词语与艺术评论完全无关,完全是对被上诉人的人格而发。关于“流水线”作画问题,范曾于1994年、1995年与郭庆祥有过接触,当时,范曾的画室为一不足20平方米的房间,根本不具备“流水线”作画的条件,所以对方所述是不真实的,也是不诚实的。关于是否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对于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系郭庆祥于15年之后首先提出,且郭庆祥作为一个商人,是以追求最高利益为目的。此外,范曾还提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应对其刊载的文章进行严格审核,而其对于郭庆祥的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贬低性词语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

  “贬损”就是名誉侵权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批评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审查时,需要平衡评论者正当的社会监督权利以及被评论者的名誉权。本案中,郭庆祥撰文对时下其认为艺术界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评论,呼吁“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倡导真诚、负责任的艺术精神,其观点本身值得肯定。但是,考虑到艺术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表达,对艺术作品的创作等现象进行评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评论者在涉及对作者的评价时应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不可借评价之名,贬损、侮辱作者人格,从而对作者名誉造成损害。

  判决书中称,郭庆祥的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将对作品和创作方式的评价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郭庆祥作为长期从事文艺评论,享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艺评论者,更应谨慎为文,避免偏离或超出文艺评论的正常范畴而草率地转而对作者本人的人格进行评判。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郭庆祥的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侮辱、诽谤是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而今,此案的审结则意味着,“贬损”首次也被认定为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不宜苛求报刊出版单位把握司法裁判尺度

  在上诉过程中,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补充的上诉请求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关于“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认定。其理由是,该集团尽到了对事实严格审查的义务,在刊载之前,曾与郭庆祥联系,就“流水线”作画一节与其进行核实,郭庆祥表示其亲身经历,并有证人作证,所以“流水线”作画是完全真实的;对文章内容也尽到了严格审核的义务,对于其中过于激烈的词语进行了修正,对于现已经刊载的文章,没有侮辱、泄露隐私的内容,对于诗、书、画的创作方式,属纯粹艺术观点范畴,因此对于诗、书、画的批评,不能算作侮辱。因此认为,郭庆祥的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属文艺批评,一审判定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不构成侵权,既然不构成侵权,就不存在过错。关于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集团作为报刊出版单位,应对作者发表的文章内容进行核实,但不宜苛求报刊出版单位把握司法裁判尺度,对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司法意义上的审查。鉴于现没有证据证实该集团在对郭庆祥的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审查中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终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对于“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认定欠妥,但最终认定该集团不构成名誉侵权正确。由本案所引发的文艺批评的尺度问题,还是引起了很多媒体界和法律界人士的思考与讨论。本案一审宣判后,北京、上海、深圳等全国近30所高校的法律院校、新闻院校以及文艺评论界的四五十位学者就此展开讨论,认为此案混淆了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权纠纷的界限,尤其是一些民法学者表示贬损性词语并不等于侮辱,还有学者针对此案撰写了相关学术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在《东方法学》上发表了《文艺批评中的名誉权界限》一文,从文艺批评公共性及其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殊属性出发,认为文艺批评的范围决定于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相关法规,并可从客观上反向勾勒出名誉权的界限范围,因而呼吁在面对文艺批评所带来的名誉权纠纷时,应在宽松的立场下给予更大的宽容。终审判决对《文汇报》无过失的认定,受到媒体界的认可。

  谈及文艺品评中必然要涉及到的褒贬表述,一位知名律师表示,他办过很多类似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认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本案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及“郭庆祥的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并没有对侮辱、诽谤相关内容的认定。“如果没有贬损,究竟算是文艺批评还是文艺表扬?”因此,本案判决产生的司法影响,已引起社会的重视。


(编辑: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