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临摹作品有无著作权
董其昌临《兰亭集序》
长期以来,我国艺术界和法律界对书画临摹作品的著作权看法比较混乱,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书画临摹作品的法律地位应如何确定,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个案的处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甚至大相径庭。本文从艺术自身规律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出发,对书画临摹作品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书画临摹的实质和特殊性
(一)书画临摹的文字释义
临是照着他人的字画书写或绘画,摹则是照着样子描画、写字。临摹字义为照原样摹仿写字或画画。古人云,“临,谓以纸在古帖旁,观其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故谓之临。摹,谓以薄纸覆古帖上,随其细大而拓之,若摹画之摹,故谓摹。”宋代张世南在《游宦记闻》中写到:“临谓置纸在旁,观其大小、浓淡、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摹谓以薄纸覆上,随其曲折婉转用笔曰摹。”《汉语大词典》是这样界定“临摹”一词的:“照着书画原样摹写。”《中文大辞典》解释临摹为:“俗谓照古帖学书曰临摹。”由此可见,在临摹过程中,临摹者主观上是在尽最大努力、尽可能地追求与原作一模一样。《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卷》中关于临摹的解释中说:“临摹(Copy),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
(二)临摹、赝品与复制
临摹是学习古典书法和绘画技法的主要途径。古代讲究师承和门派,学习的主要途径就是临摹先生的作品。中国古典画论的六法之一“传移模写”,说明了临摹的重要性。一些由艺术大师临摹的高仿真书画在我国历史上层出不穷。故宫博物院所藏如晋代顾恺之《洛神赋图》,艺术水准仅“下真迹一等”,材质与笔墨都表现得天衣无缝。
书画赝品是相对原作而言,狭义的赝品是指用来冒充真品的复仿品,带有欺诈性质。书画赝品由来已久,唐太宗李世民酷爱王羲之书法,因而唐代作伪王书的现象十分常见,鱼目混珠。唐代的孙过庭在《书谱》中,也曾谈到他故意假以前代缣帛,题以前贤名款为书而得到遗老们同声夸赞的情况。唐宋以后,书画和其他古董一样,被广泛作为商品出售。赝品书画的制作不仅手法多样,且带有地区特色,如“湖南造”、“河南造”、“广东造”、“苏州片”、“扬州皮匠刀”等。近现代以来,著名的例子是张大千,他临摹的古画甚至骗过了当时众多的书画大家。近些年,随着书画市场的热度升高,规模化、集团化、专业化的,纯粹以造假牟利为目的的事件屡屡出现。行画可能是如今最为突出的一个现象,世界许多艺术组织已开始关注并调查其是否侵犯相关的著作权。
复制的外延最大,涵盖了以上二者。复制是从专业的角度对作品进行再生产,凭借特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可以无需人工参与,对原作进行数量无限且基本一致的仿制。如博物馆为了文物的保管、展览的复制品。除此以外,还存在一种书画复制的团体,日本二玄社、美国乐志堂、台湾戴胜山房是三家享有国际知名度的书画复制机构。
从以上我们可以判断,尽管三者的手法、技术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其主体追求的目的却大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临摹的纯艺术性强,赝品的商业味道浓,复制的艺术推广作用大。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