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前光:扎实推进权益保护工作 增强文联凝聚力、影响力
在全国上下喜迎党的十八大的喜庆氛围中,我们来自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各计划单列市文联分管维权工作的负责同志相聚在内蒙古的呼和浩特,参加全国文联系统维权研讨班的研讨和学习。首先,我受中国文联党组书记赵实同志的委托,代表中国文联党组向同志们表示热烈欢迎!并通过大家向全国文联系统各艺术门类从事文艺维权工作的同志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文联对本次活动的热情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是文艺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第九次文代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迎接党的十八大、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推动文艺工作和文联工作朝着新的、更高的目标迈进的重要一年。在这个大背景下,加强文联系统的权益保护工作,适应文艺界人民团体在联络范围、协调手段、服务对象等方面的新变化、新特点,不断开创文联维权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新成立的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与中国文联文艺研修院合作举办全国文联系统维权研讨班,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第九次文代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掌握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全国各地文联的权益保护信息,开展今后的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加强全国文联系统维权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维权干部的专业素质,对于增进各地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于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提升维权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借这个机会,围绕加强权益保护工作,谈几点认识,与大家共同探讨。
文艺维权工作在文联组织整体工作框架内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文艺维权工作的长期性。文艺维权工作刚刚起步,还面临着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我们长期不懈地艰苦努力。广大权益保护工作者一定要有充分的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要敢拼搏,讲奉献,无怨无悔地担当起这一神圣而光荣的历史使命。二是文艺维权工作的整体性。九次文代会提出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权服务机制,逐步形成以中国文联为主,地方文联和专业协会相协调的服务管理网络,提升文联服务文艺界的能力”。这就表明,就维权工作而言,中国文联与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地方文联是一个“一体两翼”的有机整体,必须各有侧重、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才有利于维权工作的有序展开。三是文联维权工作的非活动性。这是相对于文联内部其他工作特点而言的。中国文联是人民团体,其主要工作方式是举办展演、评奖、交流等各种活动。而维权工作则是一项法律实施工作,不能依赖于“维权日”、“维权周”或“维权月”,更不能只是打几个雷、刮一阵风就了事。要天天维权,建立长效机制。当然,在目前这个历史阶段,通过举办一定的活动来扩大文艺维权的社会影响也是应当的,但不可把办活动作为维权工作的唯一方式。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问题和文艺维权工作的上述特点,我认为,加强权益保护工作,需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文艺维权组织机构,完善维权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各有侧重的维权工作格局。自1992年至今,文艺界相继成立了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内的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些地方的文联也成立了维权机构和组织。今年,中国文联又成立了权益保护部,并经中编办和财政部批准正在筹建十一个艺术中心。近期,中国文联党组正在着手研究各个文艺家协会维权组织机构的配套建设问题。权益保护部、各文艺家协会的维权机构或组织以及地方文联的维权机构或组织共同构成文艺维权组织“一体两翼”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中国文联是主体,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与地方文联是两翼。中国文联的主要任务是从制度建设、机制构建、协调指导、宣传推动四个方面开展权益保护工作。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是维权工作的基础、前沿和重要依托,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本协会会员的维权工作,并通过本艺术门类的地方协会向全国各地的同行辐射。在中国文联的领导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的指导下,著作权协会应侧重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作品的使用许可、收转使用费、进行诉讼或仲裁等法定职能;各艺术中心应主要侧重承办维权工作的具体实务。地方文联的主要任务则是根据文联章程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开展相应的维权工作。需要向大家特别通报一个信息,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举行的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办,中国国家版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承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缔结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为表演者的著作权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这无疑是文艺维权事业的一个新动力。中国文联和各文艺家协会应当以此为契机,研究建立中国表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为基础筹备建立视觉艺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与此同时,权益保护部还应注意研究中国文联与音著协的组织关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是为会员服务的重要平台和手段。
二是与立法、司法机关建立合作机制,坚持个案维权与普遍性维权相结合。实践证明,参与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机制建设以及立法、司法、行政保护难题的破解是文联组织有效开展维权工作的一个着力点。特别是在当前,文艺维权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文艺维权机构不健全、维权队伍力量还比较薄弱,维权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平台和基本规范还比较欠缺的情况下,如果把所有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投入到个案维权中去,必然会出现首尾难以兼顾的局面。因此,必须着眼于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发挥人民团体的优势,与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调国家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资源,解决个案纠纷,改变当前艺术家个人维权的弱势局面。更为重要的是,还要对整个文化业态的变化动态、文艺维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前沿研究,及时向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建言献策,积极参与国家法制建设,努力建立、健全行业维权的基础制度规范,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文艺维权工作面临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只有这样,维权工作才能做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
三是在个案纠纷的处理方面,坚持协商调解与诉讼仲裁并用、协商调解先行的原则。以协商、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化解矛盾的有效办法,不仅有助于息诉止争、避免矛盾激化和浪费诉讼资源,时间周期也相对较短,成本也比较低。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需要下发了《关于深化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等文件,大力推动协商、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纠纷调解工作。不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都在积极探索以调解方式处理社会纠纷。文艺界的权益纠纷大多发生在圈内人之间,靠诉讼方式解决容易导致双方反目,无法继续日后的合作关系;况且诉讼方式成本很高且旷日持久,难以及时、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文艺界的权益纠纷解决是文艺领域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根结底要靠文联和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来解决,完善权益纠纷解决机制是文艺界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更为值得称道的是,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权益纠纷,可以大大节约广大文艺工作者特别是艺术家极为珍视的时间成本。权益保护部和各文艺家协会以及地方文联要积极探索如何以更加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要积极探索如何在文联系统中构建纠纷协调调解机制。在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等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时,也要注意坚持协商调解先行的原则,协商调解不成时再寻求以判决或裁决解决纠纷。
四是把维权工作的推进与维权宣传和普法教育相结合,努力提高文艺界乃至全社会的维权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文联系统权益保护工作,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外,还需要提高广大维权工作者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权利人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尊重知识产权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维权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做好维权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要积极利用《中国艺术报》和其他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加大法律知识和维权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建立网上法律宣传与维权信息交流平台;要整合利用全社会和文联系统的法律、版权、文艺三个方面的专业资源,开展文艺维权的培训交流活动,提高权益保护工作者、艺术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维权能力、维权水平。
权益保护工作是文联系统的一项新的事业,我们要积极与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沟通交流,站在被服务者的角度上去考虑,才能得到第一手的资料。经过中国文联党组批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还将与各文艺家协会配合,向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所需、所求,使得权益保护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艺术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诉求,请各单位领导和同志们对这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同志们,加强权益保护工作是增强中国文联在文艺界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扩大影响的良好契机。希望大家进一步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第九次文代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国文联领导同志对权益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特别是赵实同志关于权保工作的重要批示,扎实推进权益保护工作,加强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建设,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进一步增强中国文联在文艺界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原文约11000字,有删节)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