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引影视公司叫苦:循环付酬致成本增加
每播出一次就要向编剧、导演、演员、词曲作者等支付一次报酬?这等“好事”喜煞了创作方,却“苦逼”了制作方。眼下,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二稿,在这次的新版本中,把之前在音乐人中引起强烈反对意见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便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部分删除,让音乐人们拍手称快。却因为关于影视创作的模糊表述,引起了影视人叫苦不迭。明星出品人、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慈文传媒董事长马中骏率先“开炮”,放言此举若出台将会导致本已经竞争白热化的影视业更趋恶化,甚至导致“无利可图”造成产业萎缩。
循环付酬可能导致成本无限增加
7月6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删除了争议最大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便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第46条,并对涉及集体管理组织和网络侵权的第48条、第60条、第69条也做出了相应修改。同时,国家版权局就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让人意外的是,修改草案第二稿再度引发质疑,这次不是音乐人,而是多家影视公司叫苦不迭。
马中骏表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稿中,第16条第3款和第33条第3款有如下表述,“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表演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马中骏说:“按照目前的行业做法,电视剧播出时只需要向原著、编剧、词曲作者、演员等一次性支付报酬即可。但按照正在酝酿的新法表述,当制片方授权电视台、新媒体等平台使用或者播放某剧时,这些人可以再次(甚至多次)要求制片方支付报酬。如果反复重播,意味着制作成本将无限制地增加,使得目前本已竞争白热化的影视市场雪上加霜,甚至连回收成本都很难达到。 ”马中骏由此担忧,当投资者无法取得收益,将很难考虑把资金再次投入影视业,“影视业的资金将会越来越少,大制作将成为奢望,更不要说与好莱坞抗衡。”
慈文华谊欲联合“申诉”恳请修改
据了解,由于影视制作对人才和创作的依赖性较强,人工成本,即所谓片酬、稿酬往往占据整个投资成本的重要部分。一些所谓“巨制”,光是人工成本就会占据整个投资的一半以上,有的剧目甚至达到七成。而时下热播剧至少都会有三轮的播出:地面频道、卫星频道首轮、卫星频道二轮,像《西游记》、《还珠格格》这种荧屏“常青树”,几乎每年都会重播一到两次。如果按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界定,存在二次或者多次付酬的话,那么影视公司的确有可能承担高昂的费用。马中骏表示,目前这个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最近各家影视公司为此焦虑,因为一旦形成正式的法律文本出台,将意味着对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法律毕竟不是可以随意更改的。因此,包括慈文传媒、华谊兄弟等多家影视公司计划联合向国家版权局“申诉”,恳请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删除或修改。
专家称“二次付酬”不适宜当前国情
据了解,《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今年7月31日,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说法,如果没有异议,将提请全国人大讨论通过。为此,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版权法律工作的知名专家、律师金晓鹏。金律师表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稿中的这些表述确实有模糊的地方。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很少有国家把“二次付酬”明确写进法律规定,“若是明确形成法律予以公布,对影视业的影响将存在较大的负面作用。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在欧美一些国家和地区,影视制作业在尊重著作权方面更加符合行业的市场规律。其中“二次付酬”虽然并没有写进法律,但已经成为业内认定的通行规则。他们的通常做法是,在一部作品尚未播出、上映前,制作方支付给著作权方约定酬劳的10%-15%,若被电视台或者发行公司购买,则再付出一定的比例,加上前期付的,一般不会超过约定酬劳的50%,直到播出或者上映时,拿到了收视率或者票房的数据,才会根据“成绩”支付剩余部分。如果“成绩”优异,还会按照事先约定予以奖励,反之则扣除。这么做就把编剧、导演、演员、词曲作者等著作权方的利益和制作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形成共同的利益体。但业内人士也强调,这样的方式暂时还不适应国内采用。整个国内影视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在产业发展和运营模式上还有待完善,整个市场还不成熟。倘若照搬照抄,恐怕少有编剧、导演、演员、词曲作者会接受,尤其是具有市场号召力的大牌们更是不可能屈从这样的“游戏规则”。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