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著作权法自1990年通过以来迎来的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与广大文艺工作者关系十分密切。第三次修订启动以来,文艺界就高度关注,中国文联也曾多次就此组织研讨,并向立法机关及时反馈文艺界的修法意见。新《著作权法》对原法作了许多重要修改,其中涉及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变化主要有:
1.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
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
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3.完善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的相关规定
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调整完善了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
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明确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发表权与展览权行使冲突的处理原则
规定"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6.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
对摄影作品权利保护期不再做特殊规定,而是同其他类型作品一样获得同等保护。
7.增加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性规定
在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中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规定。
8.增加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9.规定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
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10.明确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
规定“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11.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新法还完善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