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影视投资合同部分条款的设计
从电影版《武林外传》分成纠纷案
看影视投资合同部分条款的设计
近日,关于电影版《武林外传》投资方之间分成纠纷案件在京开庭,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影业”)以未如实披露影片发行收入和未按时支付发行收入分账为由,要求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支付净收入的30%及银行贷款利息共计约1亿元。同时,中影公司也以联盟影业迟延支付投资款为由,反诉索赔2000余万元。该案因双方诉争金额巨大,引起业界关注。笔者认为,该案争议在影视投资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其反映的是合同交易模式和条款设计方面的一些不完善。本文结合案件事实,对影视投资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分析,供业界参考。
非项目主控方知情权条款的设计
据了解,联盟影业提出,中影公司未披露影片的实际发行收入、擅自将投资份额转让,以及擅自决定影片宣发事宜等行为构成了违约。在该案中,中影公司负责影片的制作、宣发以及投资资金的筹集,对项目成本预算和发行收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是项目的绝对主控方。在此情形下,作为非项目主控方的联盟影业,应在项目相关事项的知情权条款上作一定设计,同时设定相关违约责任,以便权利的有效实现。否则,在合同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较难确定项目主控方的信息披露义务。非项目主控方需要设定知情权的事项主要有:
一是项目预算与收支状况。对项目与收支状况的知情权设计,最佳的方案是要求设立共管账户作为项目收支的专用账户。然而,影视投资项目的特性在于,同一项目通常投资者众多且投资模式复杂,出于项目执行效率等方面的考虑,项目主控方一般均不希望采用共管账户的方案。在此情形下,非主控方至少可退而求其次,要求项目主控方在项目初期(如影视剧开机前)提供项目预算,并在项目执行中定期提供资金使用状况的报告。
二是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合作投资方信息。通常来说,项目主控方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其会以自己名义,分别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在该等投资合同中亦常只约定该合同所涉投资者的投资分成比例,对于其余项目资金的来源不做详细规定。而事实上,项目合作方的资信状况、行事风格等对其他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着重大影响,项目投资者有必要对其他投资方的情况做一定了解,故可要求在投资合同中对项目的其余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投资方的信息做一定的说明。而对项目主控方来说,如因其对一些投资者负有保密义务而无法披露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申明,以免将来引起争议。
三是对项目主控方的占股比例,亦有必要做一定的了解和限制。据了解,中影公司作为项目的实际控制方仅占有项目30%的股份,这种责任和风险比例倒挂的股权结构在行业中并不少见,部分项目的控制方甚至不投入分文自有资金。项目主控方过小的占股比例,会影响主控方对项目的积极性,不利于项目的最终成功。因此笔者建议,在合同中应尽量限制主控方转让项目股权的比例,将项目的成败与主控方的利益绑在一起。
收益分配条款的设计
本案中,联盟影业除了对票房数据提出质疑,还对影片的其他收益提出了主张。因此,在合同中对各方投资者所要分配的收益,究竟是指电影的院线票房收益、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或许可收益、电视广播权转让或许可收益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收益等,需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定义。否则,如各合作投资方对此理解不一,极易发生纠纷。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合同谈判的重要性不可忽视。诚然,面对类似中影公司这样拥有强大资源背景的合作者,很难在合同中占得优势。但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资方而言,仍需要坚持一定底线,无原则的让步只会使自己处于更弱势的地位。(本文作者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