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将拿到教材稿费
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实施 艺术家将拿到教材稿费
2013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正式实施。自此,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有了明确规范,文艺家今后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拿到教科书使用自己作品的稿费。为此,我们对《办法》进行了梳理,以期对文艺家有所帮助。
《办法》出台的意义何在?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为了推动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2001年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将这一制度引入,但一直没有出台与该制度匹配的付酬规定。而《办法》正填补了这一空白,它的实施对广大文艺家、教科书出版社以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什么是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为解决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在“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他人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5项法定许可制度,其一就是教科书法定许可。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作者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同时指明作品出处(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此外,有关著作权的行政法规还对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作了配套的规定,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付酬标准的制定部门)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付酬的时限),《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等。
哪些教科书和作品可以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教科书范围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作品范围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里包括的4类作品基本涵盖了教科书使用作品的情形,但是并未对“作品片段”“短小”等进行明确界定,造成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而《办法》则从编写出版教科书实际需要出发,对此进行了区别性的规定:在文字作品方面,对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适用法定许可的以2000字为限,对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适用法定许可的以3000字为限,如果超过相应字数,则应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才能使用;在音乐作品方面,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为单篇5页面或者时长5分钟的单声部音乐作品,多声部音乐作品则乘以相应倍数。
出版社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报酬?
依据《办法》,教科书法定许可向作者支付稿酬标准分为四类:1.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2.音乐作品每首300元;3.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如果用于封面和封底则每幅400元;4.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文艺家通过什么渠道获得这些稿费?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要付酬对文艺家是一大喜事,文艺家通过什么渠道获得这些稿酬是大家十分关注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报酬的时限)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规定,教科书汇编者可以在使用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直接支付报酬,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办法》第六条根据前述两部行政法规,对付酬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应每年支付一次报酬,同时如果教科书汇编者未在两个月内直接向著作权人付酬,则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
当前,我国摄影、文字、音乐等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建立起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还专门建立了“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网上查询平台”供摄影家查询、认领自己的稿费。所以,如果出版社没有直接向作者付酬,那么文艺家可以通过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领取自己的稿酬。
作者能否拿到教科书样书?
一直以来,很多文艺家认为作品入选教科书是一种荣誉,如果能拿到样书就是重要的纪念。对此,《办法》第七条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即著作权人要求教科书汇编者提供样书的,教科书汇编者应向著作权人提供;教科书汇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的,也可以通过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交,转交样书的费用由教科书汇编者承担。
(编辑: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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