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宪法学的恰当表达——评《司法要论》
如何有效实现一种融贯、整体的司法权研究思路?既有研究之间还缺乏一个可以统摄与对话的平台。从《宪法》和宪法学上来实现一种融贯、体系化的研究是一种被遮蔽的研究思路,而对这种遮蔽的消解一个重要的努力就来自刘练军的《司法要论》。作者直陈心意,“司法问题首先是宪法问题,其次才是法理学问题和诉讼法问题”,“宪法学者不涉猎甚至回避司法问题,既是宪法学的遗珠,更是宪法学的遗憾”。
本书集为两个部分:司法理论的梳理、反思和司法实践的批判与重构。粗略看上去,作者的研究视野和思路也受到前述20年来中国法学界对司法研究三层进路的影响,例如“司法哲学”关注的就是一些基本的司法理念,“司法民主化”与“陪审制”等篇拾中依稀可见学界围绕职业化与民主化的大辩论。然而,作者在追求研究“内在的意义一致性”:围绕中国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宪法的规范体系,为各种研究议题妥善找到宪法性的位置,为各种研究方法恰当寻求宪法学的表达。
20世纪初德国宪法学大儒耶利内克感慨生逢世事与学术的大转型,曾批评一种转型与浮夸的大时代让宪法学染上了“方法论上的杂糅主义”之弊,而本书显然意欲澄清一个热闹问题的研究方法,还原其作为一项法学议题的本来面目,所以通篇注重宪法学内生的原理和宪法规范的运用。然而,作者显然也十分清醒:警惕“方法论上的杂糅主义”不等于拒绝“宪法方法论上的开放性”。所以,在本书中也能看出作者开阔的研究视野、扎实的理论功底,很多研究主题都综合运用了诸如经济学、政治(哲)学、社会学的方法。例如,“司法判决的公共产品属性”一文则是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引入考察判决的公共标准,“法院调解优先之忧思”则有社会学的绵密分析。
《司法要论》刺激我们反思中国宪法学研究如何找到真问题,如何实现学术理想与现实把握的并行不悖,因为宪法学的魅力是要寻找一种静水流深的学术积淀与问学方式。(《司法要论》 刘练军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编辑: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