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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征意见 囤票最高罚3万

时间:2012年08月14日来源:法制日报作者:

  记者胡建辉 文化部近日公布《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演出经纪人不得囤票加价销售门票,否则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演出经纪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演出经纪资格。

  办法规定,演出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取得演出经纪资格擅自开展演出经纪活动;从事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演出经纪活动;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对经纪事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还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组织、制作、票务销售的演出经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市场需求和当地消费水平制定合理的票价并通过正规渠道销售,不得囤票加价销售门票,否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