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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视觉艺术领域典型案例评点

时间:2012年06月29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周 林

复制?剽窃?造假?——近期视觉艺术领域典型案例评点

  当结束了主要作为宣传工具的命运以后,艺术家们开始为它们的作品寻找出路。起初,艺术品只在少数涉外店堂作为旅游纪念品出售,还有一部分由艺术家的亲朋好友夹带出境,流散到异国他乡。这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的事情。此后不久,艺术品拍卖在个别大城市出现。过去看似普通的画作竟能高价拍出,很多人动心了。随着艺术品价格的飙升和艺术市场的火爆,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律纠纷,于是艺术法登场了。

  自1994年春季学期开始,中央美院艺术史系首开先例,邀请本人给大三的学生讲授艺术法课。《美术》《画廊》等专业刊物,也开辟了艺术法专栏,艺术市场从业人员,不仅是艺术家、画商、拍卖行,还有艺术史家、法律人都开始对中国艺术法理论和实践展开讨论。本人也出版了《美术家著作权法保护》《艺术法实用手册》《艺术法概要》等专著和译著。进入21世纪,中央美院艺术管理学院即开始招收艺术法方向研究生。目前已经有多名学生毕业。

  本文主要对2011年发生的几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艺术法案例做一个简短点评。

  案例一

  摄影家薛华克诉油画家燕娅娅侵犯版权案

  观点:一审法院判决的主旨是说,创作的题材不能够被人来垄断。你觉得这个老人的形象好,你去拍摄作品,那么我去采访她,画速写,创作油画,这是法律允许的,这符合版权法的精神。如果两个作品是两个作者各自独立创作的,就不存在侵犯版权问题。

图为燕娅娅的油画作品《奶奶》

图为薛华克的摄影作品《老人》

  原告薛华克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被告燕娅娅向他索要作品欣赏,他将一些作品洗印件或书籍赠与燕娅娅。此后,他陆续发现燕娅娅将他的8幅摄影作品演绎为油画作品并展出、拍卖,其中的4幅作品分别以20余万至30余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目前法院仅对其中一幅作品做出了判决,即燕娅娅的《奶奶》,薛华克指其演绎了他的摄影作品《老人》,对此索赔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薛华克和燕娅娅分别前往帕米尔高原,以当地居民为对象进行创作,并在当地相遇。薛华克称《老人》即在当时拍摄完成,并提交了该作品的胶片底片,但未就该作品的发表情况提供证据。

  燕娅娅的油画作品《奶奶》分别发表在2006年12月发行的《中国油画》杂志上,以及2007年5月出版的油画作品集《娅娅山上的故事》一书中。为了证明该油画系自己创作,燕娅娅还提交了一张草图,并附有画中老人家属的证言,称画中形象系燕娅娅于2005年绘制,燕娅娅还与老人家属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合同。

  法庭上,法官将《老人》与《奶奶》进行比对,两幅作品均以手戴戒指的老人脸部特写为画面主要内容,两幅作品从基本的形式上看是非常相似的,但它也有很多的不同,特别是神态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华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燕娅娅在创作涉案油画时有机会接触到其摄影作品。并且,燕娅娅本人确与薛华克在同一时间前往帕米尔高原进行创作。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娅娅创作涉案油画时使用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薛克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薛华克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本案承审法院回应公众质疑时说,两幅作品都是以相同人物为特定创作对象的,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主要属于人物本身固有的形象、姿势和神态,既非燕娅娅臆想产生,也非薛华克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而是客观存在的。作为不同类型的作品,油画《奶奶》与摄影作品《老人》的创作手法、使用的介质材料均不相同,两幅作品在尺寸、颜色以及局部细节等表现方式上也存在差异。此外,双方都认可曾于同一时间段去帕米尔高原写生,而薛华克没有《老人》这幅照片发表过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给燕娅娅传过照片,也就无法证明燕娅娅接触过这张照片,所以无法认定燕娅娅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的主旨是说,创作的题材不能够被人来垄断。你觉得这个老人的形象好,你去拍摄作品,那么我去采访她,画速写,创作油画,这是法律允许的,这符合版权法的精神。如果两个作品是两个作者各自独立创作的,就不存在侵犯版权问题。

  但是,薛华克起诉燕娅娅侵权作品一共有8组。这8组作品之间,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其中存在太多的相似性成分。综合起来分析,通常情况下,由于摄影特有的记实功能,要说是摄影抄袭了油画不大容易,而说油画是根据摄影改编的说法更加合乎事理、合乎法理。

  案例二

  油画家曾梵志《豹》被指抄袭摄影作品《风雪之豹》

  观点:需要注意的是,学术上的批评和法律上的侵权是两回事。版权是私权,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走进司法程序,所以这里还谈不上法律上的剽窃和侵犯版权。我们不鼓励“山寨”,但是需要对“山寨”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这种赤裸裸的复制以及随后的将它拍出高价,我们可以从学术批评这个角度,无论对它进行怎样的批评都是可以的。

图为曾梵志油画作品《豹》

图为史蒂夫·温特的摄影作品《风雪之豹》

  曾梵志是一位有名气的画家,2011年5月28日他将自己的油画作品《豹》在香港佳士得慈善拍卖上义拍,这幅作品最后以3600万元人民币成交,所得善款全部捐给公益事业。这本是一件好事,然而,这幅作品却惹来了人们的质疑。有网友爆料说,这幅作品和曾获英国野生生物摄影2008年度大奖、摄影师史蒂夫·温特拍摄的《风雪之豹》相似。这幅摄影作品还曾刊登在《国家地理》杂志上。从艺术法上怎么来看这两个如此类似的作品?

  对这个案例,艺术界有很多的讨论,有人说,把油画《豹》跟摄影作品《风雪之豹》放在一起,“只要有基本判断力的人都会发现两者有90%的相同”。也有人说曾的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挪用”。“挪用”其实是艺术创作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有人在达芬奇的《蒙娜丽莎》的女主角脸上加了两撇胡子,可能就是一种“挪用”。还有杜桑,他把一个小便池搬到美术馆,取名为《泉》,在艺术史上是一件很有名的作品,可能也是一种“挪用”。但是我觉得这个案子不是挪用,而是一种赤裸裸的复制。

  需要注意的是,学术上的批评和法律上的侵权是两回事。版权是私权,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走进司法程序,所以这里还谈不上法律上的剽窃和侵犯版权。我们不鼓励“山寨”,但是需要对“山寨”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这种赤裸裸的复制以及随后的将它拍出高价,我们可以从学术批评这个角度,无论对它进行怎样的批评都是可以的。

  案例三

  “天价”徐悲鸿油画《人体——蒋碧薇女士》被指造假

  观点:我认为,20世纪末、21世纪初这段时期的中国艺术史,注定是充满困惑的,50年、100年以后人们在研究这段历史的时候,他们大部分的时间不是用来欣赏艺术的高下,而是鉴别艺术的真伪,因为这个时代留下太多的假画。

图为“徐悲鸿油画作品”《人体——蒋碧薇女士》

  这也是最近的一个案例。2010年6月22日,北京九歌拍卖有限公司春季拍卖会上,一件名为《人体——蒋碧薇女士》的“徐悲鸿油画”以1200万元起拍,经数次竞价,以7280万元的天价落槌成交。当时,这幅油画的拍卖信息被发布于多家网站,同时配发的还有“徐悲鸿长子徐伯阳”所出示的“背书”和“徐伯阳与这幅画的合影”,以证明该画为“徐悲鸿真迹”。然而见诸报端的一封关于“徐悲鸿油画造假”的质疑公开信,却将这幅拍出已一年多的油画再次推上了风口浪尖。10位中央美院油画系首届研修班的学员,联名指出,这幅画是当年他们研修班的习作之一!

  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是徐悲鸿的长子徐伯阳为这张画的“背书”,他不仅为这张画写了证明,证明这张画是他父亲徐悲鸿画的,还跟这张画在一起拍了照片,以显示画作为其父所作无疑。

  这里简单地对此案做一个点评,我选了四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陷阱”。许多艺术家揭露出很多假画的事情,实际上当下的中国艺术品市场,用一个调侃的话就是“玩儿的就是心跳”,假画太多了,处处是陷阱。我认为,20世纪末、21世纪初这段时期的中国艺术史,注定是充满困惑的,50年、100年以后人们在研究这段历史的时候,他们大部分的时间不是用来欣赏艺术的高下,而是鉴别艺术的真伪,因为这个时代留下太多的假画。当下的艺术市场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心脏不好,承受不了买假蚀本的压力,就不要贸然进入艺术市场。

  第二个关键词是“鉴定”。现在,许多媒体以及牵涉到假画的当事人都呼吁要加强对艺术品的鉴定。确实,我们有一个级别很高的鉴定委员会,有一批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艺术品鉴定专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鉴定,它没有级别之分,也没有鉴定通才。比如一个人他能鉴定齐白石的作品,他未必能鉴定潘天寿的作品。对一件作品的真伪,需要有一个规范的可靠的鉴定制度,不能因为某人有很高的头衔就认为他的鉴定意见是最准确的。鉴定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在这个方面确实是缺乏具体的可应用的操作规范,相应的法律也不够完善。

  第三个关键词“保真”。艺术品市场区别于普通商品市场,对古董和旧货很难保真,它们跟我们在超市里购买批量生产的商品、工业品、普通商品是不一样的。艺术市场不保真,或者说很难保真。不保真不意味允许造假。许多艺术品的特性决定着不可能要求对它们保真。具体到某一家拍卖行,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来确保客户利益,保证市场对其上拍艺术品的信任度,这是可以做到的。但是绝对的保真,在艺术市场里很难做到。

  第四个关键词“免责”。《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了拍卖行的免责条款,对于拍卖图录上所标明的作品的作者、年代、价值等,那只是一个参考,拍卖行可以做出免责声明,也就是说在拍卖图录所标明的信息仅供买家参考,拍卖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起草《拍卖法》的时候,专门为了适应艺术品拍卖市场的需要而制订的。我们不要把这样一条规定和适用于一般消费品市场、适用于一般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二那个条款相混淆。

  简短的结语

  版权法鼓励创作也保护创作,但是版权不是一个动辄得咎的制度。两件作品相似不一定构成侵权。版权法从根本上说不是杜绝复制,而是鼓励创作。在复制、创作、剽窃之间有它明确的法律界限。对于版权侵权不应机械地判断,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案件所呈现出的全部信息,才能做出合乎事理、合乎法律的裁判。当下的艺术市场机会和陷阱并存,投机者慎入。对待一件具体的作品,如果作者是严肃的,发表作品的时间、地点、观众是特定的、有选择的,发表作品目的是有所指的,就应当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宽容。优秀的艺术作品不是管出来的,过分的严苛将窒息艺术创作的生命。


(编辑: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