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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谈艺:紫竹斋艺话(八十一)

时间:2013年02月18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林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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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今中外断案以证物上的书写笔迹为力证的事例,甚多也甚有趣。古时无有科学分析等技术手段,只凭借目察和笔迹比对,识得书法点线的笔势神韵者,虽然洞彻明鉴没有十分的把握,但是加上入乎情理的案件分析,剖析或勘破真相应该不是至难的事情。通常情况下,有物证比没有物证更有利于判断,如果笔迹又保存得比较完好,对探寻真相以便正确破案当然大有帮助。

  能否比对证物笔迹作出准确判断,在证据的研究中应属一种特殊技能,非比对老手或精鉴书法笔迹者不可为。赃官墨吏本欲歪曲是非,枉法渔利,早已伪断于衷,所以物证的笔迹有无,对断案重要与否,通常处于故意忽视或闲置的地位,有时甚至销毁证据使案情更加扑朔迷离。庸官呢,不重分析,匆匆过眼,凭着表面一二现象就敢妄下雌黄,往往易铸冤案。清官并非都有明眼,都是精鉴书法笔迹的专家,如果两眼所见唯有笔迹,自然肤浅;透过笔迹,若能窥出笔迹后面的阴私隐曲,最后将真相大白天下,惩恶雪冤,百姓呼为“青天大老爷”也不为过。

  笔者披阅有限,记忆中,以诗书笔迹为重要线索,最后成功破案的典型案例应是清代康熙初期著名的青州诗扇案。

  山东青州范小山以贩笔为业,行贾未归,其妻贺氏在家,为盗所杀。是夜微雨,足迹不存,唯泥途中遗下诗扇一握可以作为重要物证。从诗扇墨迹文字可知,乃王晟赠吴蜚卿者。王晟不知何人,但诗扇的持有者吴蜚卿是益都的富人,与范小山是乡亲。因为吴蜚卿平日言行佻达轻浮,故里人一闻诗扇事,都深信吴某当晚犯奸杀人。郡县拘质,嫌疑人吴某坚挺不伏,惨被械梏,遂以成案。后来驳解往复,经过十余官吏的审核,定案似无异议。

  吴某在狱中知道“诗扇在案”,推翻无望,必死无疑,便嘱附其妻竭尽家产周济孤寡赤贫,“有向其门诵佛号千者,给絮袴,万里结絮襖”,借周济寒衣广作善事,鸣冤造势以扩大影响,企望闻达于明智者。于是,乞丐拥门如市,佛号声闻十余里,因而吴家骤贫,最后靠变卖田产来维持开销,犹未已矣。吴又暗地贿赂狱吏,买得鸩毒,准备自毙,没想到,夜间做梦,梦见神人劝告他:“子勿死,曩日外边凶,目下内边吉矣。”从字面上看,后半截话的意思是,昔日外边闹得虽然很凶,但眼下你在里面快要逢凶化吉了。吴某再睡,又闻神人重复说这句话,觉得昭雪尚有希望,所以没有自绝。

  不久,河南详符(今开封)人周亮工(1612-1672,号栎园)侍郎辖管山东登莱青三道,闻吴蜚卿奸杀案,“若有所思”,因问“吴某杀人有何证据?”原告范小山回答“以扇为据”。周公细心反复审视书法诗扇,便问“王晟为谁”,范云不知。又将爰书(古代的判决书)详阅一过,愈知吴某冤重,立刻命令脱其械枷,自监狱移之别处。范小山力争不依,周公怒道:“而(同‘尔’,你)欲妄杀一人,便了却耶?抑将得仇人而甘心耶(你想枉杀一人以便了却此案呢,还是擒获仇人而甘心呢)?”

  众人不解个中隐曲,怀疑周公偏私吴某,却又不敢多言。这时,周公的当务之急是找出书法诗扇的炮制者。事不宜迟,周公立刻标发硃签(拘捕令),拘捕了南郭某店肆的主人。主人惊骇,罔知所以。周公猛地喝问:“肆壁有东莞李秀诗,何时题耶?”答曰:“旧岁提学按临,有二三秀才,饮醉留题,不知所居何里。”周又刻不容缓地派遣衙役到日照拘捕了秀才李秀。

  数日李秀至,周公怒诘曰:“既作秀才,奈何谋杀人?”李秀虽然顿首错愕,却一口咬定无有此事。周公掷扇于地,令李秀自视,问:“明系而作,何诡讬王晟(明明是你作此诗扇,为何诡讬王晟)?”李秀审视后承认假借“王晟”名义作了扇上诗,但“字实非某书(扇上书法墨迹确实非自己所写)”。周公立即追问:“既知汝诗,当即汝友,谁书者?”李曰:“(笔)迹似沂州王佐。”李秀供出王佐,周公乃派遣衙役拘王佐。

  王佐拘后,也很惶恐,供出“铁商张成索某书者(这是当地铁商张成强要自己书写的)”。因王佐是张成表兄,推脱不去,故而书之。既然与重要物证相关的两个要件,即何人所书(王佐)和何人指使(张成),已经清楚,于是周公宣布真凶已明,死罪难逃。衙役很快抓捕了张成,“一讯遂伏(一审即服罪)”。

  张成交待犯奸杀人罪,与周公分析大致相同。先是,张成窥范小山妻子美貌,意欲挑逗之,又恐范妻不允,故假托举止轻浮的吴蜚卿奸杀,估计众人必然深信无疑。于是事先伪制书法诗扇,上面书有吴蜚卿名字,执扇前往,如果范妻同意则自报家门,若不同意,就嫁祸吴某。当夜即踰墙入室,逼迫范妻,因为范妻独居时常备刀刃自卫。惊醒后,捉住张成衣,操刀而起,张成害怕,夺其刀,范妻死死抓住,令不得脱,而且大声呼救。张遂杀之,扔下诗扇而去。

  这样,有动机和自述犯罪经过,又人证物证俱在,终于昭雪了吴某的冤屈。

  经过十余官吏的审核已无异议的案子能够起死回生,翻矫有力,成功在周公窥出诗书的蹊跷,然后抓住物证笔迹,一追到底,遂迅速擒着了真凶。冤案虽然了结,但案中某些细节颇耐细勘。依笔者之见,此案成功破案的关捩有二。

  其一,吴蜚卿嘱附其妻竭尽家产,借作善事鸣冤造势,方得闻达于周公,此为后来翻案的先要。吴蜚卿临危用智,造势自救,颇不简单。

  其二,幸得书画篆刻家周亮工闻之,也是天不绝人。周公闻案后“若有所思”四字,最堪细味。按周公所思,一则识破假“王晟”是虚晃一枪的迷惑,跳过“王晟”,直追李秀且行动迅速,不给钩党苟容之机;一则审视扇上的书法墨迹,想起肆壁上见过的李秀诗迹;然后由此突破,追到王佐书法墨迹,遂使真相大白。倘若换了不精翰墨的刘公、王公,又便如何抛钩恰好钓得李秀?倘若下手先调查“王晟”,绕着弯路钻进死胡同不说,还会打草惊蛇。若非周公明眼,肆壁的匆匆一瞥,李秀岂得关联到物证诗扇?这是翻案的转折点,非常重要。长期的文学艺术的创作,会在艺术风格、语言、技巧等方面形成个性化特征,故诗有诗迹,墨有墨迹。当时当地擅长诗书的文人不可能很多,但周公匆匆一瞥就记住了李秀,印象深刻,也是明眼神颖,通灵非凡。

  结案后当地士绅请教周公,周笑曰:“此甚易知。细阅爰书,贺氏被杀在四月上旬,是夜阴雨,天气犹寒,扇乃不急之物,岂有忙迫之时反携此以增累赘者?其嫁害可知。向(以前)避雨南郭,见题壁诗与箑(扇)头之作口角相类,故妄度为李,果因是而得真盗,幸中耳。”

  周公思路清晰,分析精辟,洞彻如见。四月阴雨天出门不会携扇,如果不但携扇而且杀人后还扔了扇,就有了嫁害他人的故意,所以周公将判决书详阅一过,就窥出破绽,知吴某冤重,立刻命令脱其械枷,自监狱移之别处。

  案中还有两处细节,最耐琢磨。首先,题壁诗落款有“东莞李秀诗”等字样,否则周公不知李秀;周公见题壁诗与题扇诗的书法笔迹“口角相类”(指点线拐折的用笔相似),即使尚不能断定就是李秀所书,但题壁书法者应是饮醉留题的“二三秀才”中的某人,而这个某人肯定与案件有关。此乃破案命脉,所以,周公见笔迹相类,曾经“妄度为李”(错误以为就是李秀),谁知歪打正着,找出执笔者王佐,果得真凶张成。说是周公的幸运,实则被告吴某的幸运。

  其次,吴蜚卿狱中梦境的神人托言“曩日外边凶,目下内边吉”,如何释解其隐意,也须细味。此乃用汉字析字释解周边现象,给人一些预见性启示的传统方法。徐珂在《清稗类钞》记青州诗扇案中只解得“内边吉”是个“周”字。说“目下内边吉”,即眼前将遇上一位周姓善人,后来果然遇着周公,猜得着实不错,但不知何故,徐没有破译出上句“曩日外边凶”的隐意。

  其实,此句隐意并不难解,只须分解“曩(往昔)”字便可会意。“曩”可以分为“日”外有“襄”。“襄”的字义是剪除、清除,所以神人说“曩日外边凶,目下内边吉”,即言过去在“日”字头外有凶兆,不久就会“内”字里边(合“内、吉”为“周”)逢凶化吉了。

  周亮工艺擅多能,嗜绘画,精书法篆刻,善于鉴赏,且酷爱收藏,是一位奇人。其文集中多题跋、引语、书后一类鉴赏文字,对文物考古、版本改订多有参考价值。此外尚有《印人传》、《读画录》及《赖古堂集》等著述。《荀子》曰“艺之精者不两能”,于周公偏是例外。

  周是明崇祯十三年(1640)进士,四年后明朝亡。官御史,累擢福建左布政使,官至户部右侍郎,在级级腐败的当朝,为官为艺两难。周公曾遭闽督弹劾,赴福建听审。不想恰遇海寇侵犯福州,周手发大炮,击毙海寇将帅三人,城赖以保存,立下奇功。坐事论绞,又遇赦得释。忠义当前,书呆子周公竟然肝胆无畏,着实令九州刮目。昔日读其《江行杂感》七律,至后半首,“万里梦回千嶂雨,一帆风动五更潮。草堂空有农书在,桑柘如今尽已凋”,从他对时局风雨飘摇、兵燹民生哀怨的叹息中,曾为之肃然。看来,“为官非易事,痛痒到民生”,非独气魄才干使之然,亦其赤子情怀使之然也。

  (2001年9月)

(编辑:单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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