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邹伟、王海鹰)“‘毒驾’和‘酒驾’‘醉驾’一样危险。”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一到北京就通过记者呼吁,“毒驾”也应该尽快入刑。
施杰经过调查发现,受全球毒情的影响,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我国大陆地区迅速蔓延。在为数众多的吸毒人员当中,拥有机动车驾驶执照者不在少数。他这次给政协大会带来了《关于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的建议》。
“众所周知,吸毒后人往往出现幻象,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施杰指出,资料显示,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经常见诸报端,“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施杰分析说,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吸毒后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
施杰建议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我们要使这种比‘醉驾”更危险的行为,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以有效遏制其迅速发展的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