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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运华委员:以版权保护助力民间文艺传承发展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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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版权保护助力民间文艺传承发展

邱运华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民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为我们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珍贵的、不可替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因民间文艺作品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规,民间文艺的收集、整理、传承、利用、发展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我们建议加快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制定进程,以版权保护助力民间文艺传承发展。

  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助于推进民间文艺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保护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其中明确提出“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将民间文艺的有关制度建设纳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进行整体部署。此后,《“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制定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推动完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着力解决我国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承、利用、保护和弘扬等方面存在的版权问题”。2022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版权助力民间文艺保护与发展分论坛,聚焦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与解决路径进行探讨,中宣部同时启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这都表明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正在进一步推进民间文艺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

  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民间文艺作品在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加快制定《保护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及其著作权的归属规则、权利人所享有的具体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权利行使的限制等内容,能够为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利于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组织了解在传承、利用和创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的权利边界,依法处理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传承发展民间文艺的热情,鼓励创作出更加丰富的艺术作品,进一步推动民间文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助于民间文艺赋能乡村振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强调了文化产业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文旅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中指出“加强民族民间传统音乐的收集整理和活化利用”“注重发挥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师、民间艺人等领头作用”,肯定了民间文艺在乡村振兴中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民间文艺是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是中华民族民间智慧的结晶,根植于乡野沃土、为广大基层群众喜闻乐见,有庞大的群众基础和消费市场。加快制定《保护条例》,给予民间文艺作品充分的版权保护,能够调动民间文艺从业人员深入挖掘、传承、利用民间文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民族地域特色进行民间文艺相关产品的商业开发、运用,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同时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激活民间文艺作品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推动民间文化和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为乡村振兴赋能。

(编辑:张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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