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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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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

(2021年1月16日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引导督促文艺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广告代言行为,弘扬行业良好风尚,树立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形象,现面向广大文艺工作者,制定本公约。广大文艺工作者要自觉响应遵守本公约,接受群众、舆论和社会监督。

  第二条 坚持遵循以下广告代言行为规范:

  (一)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利益;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参与广告代言;

  (三)依据事实对所代言的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广告代言应进行风险评估、安全提醒,对社会公众负责;

  (四)遵循行业规律和市场准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五)提升文化精神品位,注意言行举止、符合礼仪规范,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展示新时代文明素养,传递正能量。

  第三条 坚决抵制以下不良广告代言行为:

  (一)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损害人民利益言行的;

  (二)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违法、违规、不健康广告的;

  (三)广告代言行为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在广告代言期间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破坏市场秩序、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谋取非法利益、偷税漏税、签署“阴阳合同”、索取“天价片酬”的;

  (五)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存在低俗庸俗媚俗现象的;

  (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存在抄袭剽窃的;

  (八)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破坏自然人文景观风貌的;

  (九)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行为的。

  第四条 鼓励参与社会公益广告代言,展示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社会形象,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传播优秀文化、引领时代风尚贡献力量。

  第五条 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协调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加强对本公约的宣传推介、执行落实,在文艺界大力倡导合法合规代言。

  第六条 对文艺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代言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将加强宣传推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文艺工作者,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将协调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公开批评、限制参加行业活动等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引导文艺工作者增强法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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