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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治理文化的新探讨

时间:2014年01月14日来源:《光明日报》作者:宋希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治理问题十分关注。河北省委党校景枫教授等人的新作《中国治理文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一书,展示了学界对于这一问题新的思考。

  该书对治理文化的概念从学理上进行阐述,将治理文化解释为“主要是指由国家积极地采取一定的手段或者默认民间社会采取一定的手段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治理,以期达到和谐秩序的一种文化形态”。治理文化包括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对象和治理目标等若干个方面。一切文化都是具有精神的,不具有精神的文化,则是单纯的器物而已,此种文化必难成为人类文明的主导形态。治理文化作为人类重要的文明形态有着自身卓越的治理理念,这些理念不仅在思想上论证着自身的合理性,并且以强大的对象化力量展现自身的存在合理性,而当理念的对象化获得一种对象性价值的时候,则治理文化不仅存在于精英阶层的思想论证之中,而且也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朴实意识之中,当一种治理文化被社会民众所接受的时候,这种治理文化必将构成这个民族文化的主导思想,甚至是主导的意识形态。

  由于文化历史的差异,西方的治理理念是尊重个人,可以说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治理理念,中国的治理理念是关注民生,“民”是中国治理文化的主导价值意向。中国治理文化的精神层面之向民与安民的维度的确与西方人大有不同,西方治理文化之核心乃是个人主义,它要求的是尊重个人自由与权利,而中国治理文化则强调了对于民之整体的关怀。但在对民的整体性关怀中,也并非排斥个体的地位,只是个体并不是一个人格独立的主体性存在,个体只有在与整体的关系中才具有真正的价值,与整体关联的个体或者说与整体保持着一致性的个体在中国文化中始终会受到特别的优待与关注,而一个在人格和精神上远离了社会之整体性的个人则往往会受到整体性的“放逐”。

  该书对中国治理文化的结构与分类进行了专门的分析与阐释。即道德治理、法律治理和民间治理。道德在中国治理文化中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并且正是这种道德的存在使得中国治理文化卓然独具自身的特色,而这种特色永远都与大写的中国相连。皋陶之言亦有德,无德之文化乃荒蛮之文化。中国治理文化之所为德,到了西周形成了一种基本的精神理念。正所谓“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者是也。在远古的夏商,帝王们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也为了让人们明确自身的统治的合法性,当然更是为了实现永久的统治,他们总是从“上天”那里给自己寻找一种合法性的依托,这当然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治理文化,但是相比于“民”与“德”的维度,祈求天的保护的合法性维度是一种外在论的维度,因为那样可以麻痹充满着原始宗教精神的中国百姓,但却难以真正从统治者自身推动中国治理事业的大发展。

  中国治理文化中的法律治理文化应该说也是独具特色的,这种特色除了我们经常提到的以刑法系统为主的治理特色之外,还有就是与我们所谈到的道德治理文化具有重要的契合性,把握中国的法律治理文化与把握中国的道德治理文化是内在统一的。法律治理文化具有自身的特点,无论是从静态的角度还是从动态的角度我们都能感受到法律治理文化所具有的中国化特色。

  中国的民间治理是非常发达的,无论是在治理主体方面,还是在治理模式方面,抑或是在治理的内容方面都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在民间治理的主体方面可以说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风貌,国家从乡间所选择的三老、里正等属于半官方、半民间的治理主体,他们往往承担着沟通国家与社会的重要作用,当然有时他们也很为难,所以只有德高望重的人才能在此游刃有余。家族的族长也参与着民间社会的治理,他们当然仅对本家族的和谐治理发挥功能,在家族之外并不干预事务,但由于他们的特殊位置,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也成为民间一方区域进行治理的参与主体。民间德高望重人士也往往参与民间社会的治理,这些治理工作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由于他们人格的高尚和高见远识,所以往往承担着重要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功能,从而为社会治理发挥良好的作用。

  该书前四章主要探讨传统的治理文化,在道德治理文化方面主要侧重于宏观的方面,从国家意志、上层意识形态方面切入,着重从宏观角度展开。民间治理文化主要从微观的层面进行分析。道德治理文化与法律治理文化是横向的逻辑分类,而民间治理文化则是从行政结构的角度切入,与上述两个方面“不类”。这是因为道德治理文化与法律治理文化都可以在民间治理文化方面得到统一,而且一切的治理最终落实于民间,亦希望通过微观的解剖使道德治理文化与法律治理文化得到契合与落实。


(编辑: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