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从印刷时代变身数字时代
现行《著作权法》是1991年6月1日施行的。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它在诸多方面都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明显的滞后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艺术创新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有法学家形象地说,当前的《著作权法》是一个印刷技术时代的法律,现在我们的社会已经基本向数字技术时代转化,我们需要一部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法》。为了推动修法的进程,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于“两会”前夕在京主办《著作权法》修订座谈会。众多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就《著作权法》应如何修订阐述了自己的意见。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是制定《著作权法》“元老”之一。他说,《著作权法》制定过程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考虑这部法律怎么为维护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服务。而且,虽然吸取了国外先进经验,但毕竟当时我们在国际上的地位以及对国际事务的熟悉度、开放度和现在很不一样。在当前国际间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情况下,我们固然要维护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但是对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我们不能袖手旁观。这些应该在《著作权法》修订中得到体现。
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晓刚说,20年前他参加了《著作权法》的起草,但现在已经不断参加学术会议来讨论《著作权法》的修改了,因为越来越多的实际问题难以通过现在的《著作权法》来解决。比如说,电视节目按《著作权法》规定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体育赛事在网上大量的被直播,这些是电视节目吗?后来有的学者建议说延迟一分钟播出,这些节目就从电视直播就变成了录像制品,但这从立法和执法上都不是很严肃,这些新情况说明修法很有必要。但应当注意到,当前有的争议其实不是需要从立法层面来解决的问题,有的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法律意识的问题,而非法律本身。有的是执法当中的问题,有的则是个案。即使是立法的问题,也有一些是《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以及法律解释的问题,如果希望一部国家的法律把所有问题都给解决了,这不太现实。所以在把建议拿到立法机关前,先要搞清楚哪些内容要通过修改《著作权法》来解决。
在当天的会议上,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分别从各自的领域阐述了对修订《著作权法》的期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说,目前《著作权法》中给予了音乐作品词曲作者表演权和广播权,但唱片公司却没有这个权利,这是非常不公平的。立法时,我国唱片业比较发达,但现在的情况完全不一样了,现在绝大多数的唱片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非常惨淡。如果唱片公司仍然没有表演权、广播权,它的投资就无法得到回报,就没有资金进行再创作。而且,由于没有给予唱片公司相应的表演权和广播权,我们的录音录像制品在其他国家也不能得到相应地保护。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张洪波认为,目前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从事不同领域的法律许可、收费工作,但是法律对他们的诉讼主体的地位规定不明确,希望《著作权法》通过修订,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的规定。他还认为,《著作权法》规定最高赔偿额50万元显然不符合当前文化市场的实际。他建议在《著作权法》中规定最低赔偿数额,而不设上限,这样才更能激发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
(编辑: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