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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界委员建议修改《著作权法》

时间:2011年03月09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邱振刚

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 广电播出机构付酬使用摄影作品 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

摄影界委员建议修改《著作权法》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与钱海浩等多位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的提案。

    李玉光表示,《著作权法》自1990年立法至今没有做过全面修改。20年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对外敞开大门广泛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社会的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日益深入,《著作权法》在经济高速增长、文化多元、科技进步特别是互联网迅速发展和普及的社会面前显现出诸多的不适应,尤其是我国在2007年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后,《著作权法》中诸多过时条款更难以使我们履行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中国摄协分党组副书记王郑生、中国摄著协总干事谢海龙等摄影家也表示,李玉光、钱海浩等多位全国政协委员代表全国广大摄影家的心愿提交修改《著作权法》的提案,提出要求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和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内容。这个提案不仅代表了全国广大摄影家强烈要求修改《著作权法》的愿望,明确阐述广大摄影家要求在《著作权法》中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诉求,也充分体现出广大摄影家在国家立法和修改相关法律工作中所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热情,更加说明摄影家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依法维权的信念。

    就李玉光委员在提案中提出的要求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和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内容,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林涛进行了相关解读。他说,对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是《著作权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远远不及音乐、美术、文学等作品长。《著作权法》对这些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以及逝世后的50年,但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却是诞生后的50年。林涛说,目前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早已给予摄影与美术、音乐等同等的保护水平,不存在摄影作品被单列的情况。所以,无论从国内摄影家的呼声,还是当前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应当对《著作权法》进行适当修改,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提案还建议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把这项规定中广电组织使用摄影作品应当支付报酬的规定落到实处。林涛就此说,《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音乐作品在广播中使用时付酬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对摄影作品没有类似的具体规定,这就等于让摄影作品的广播权成为了空头支票。提案中建议完善这项法律,就是希望把谁来制定具体的付酬细则加以明确,从而使得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出付酬细则,让摄影家和音乐家一样获得向广电组织主张付酬的权利。

    对于提案中建议《著作权法》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的内容,林涛说,包括摄影家在内的中国视觉艺术工作者往往对这项权利很陌生,但实际上这项针对拍卖等高端艺术品交易活动的权利对于他们有着很深远的意义。他说,法国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克里斯蒂娜女士曾提出,中国应当尽快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追续权,以便国际社会保护中国艺术家在世界各地拍卖市场中的著作权。她说,在法国和欧洲有大量中国艺术家的作品被拍卖,很受欧洲收藏家的欢迎。但由于中国的《著作权法》没有关于追续权的规定,无法为中国的艺术家收取此项版税。林涛说,考虑到为了让中国艺术家的权利在国际上得到更好保护以及当前我国国内的拍卖市场日趋活跃的现状,提案中提出了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视觉艺术品的追续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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