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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芹:中国舞协维权工作现状及其建议

时间:2012年08月31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李甲芹(中国舞协分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一、中国舞协有关维权工作的开展情况

  1.中国舞蹈家协会就我国舞蹈著作权调查研究工作的初步构想已写入2010年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中。2011年初即开始着手关于舞蹈行业著作权现状的整体跟踪与调查的工作部署。

  2.召开中国舞蹈著作权研讨会。2011年5月,由中国舞协、中国文联维权办公室主办的舞蹈工作者维权工作专题研讨会在中国文艺家之家举行。会议形成共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舞蹈艺术在我国文化产业格局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众多舞蹈作品不但有着精良的艺术品质,还在人民群众的日常文化消费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同时,舞蹈界存在侵权盗版现象日益猖獗、侵权鉴定机构缺失、维权证据难以保留等问题。如何深入研究舞蹈艺术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促进相关法律逐步完善、不断提高舞蹈艺术工作者的维权意识、更好规范舞蹈艺术演出市场,是需要社会各界通力解决的问题。 

  3.展开实地调研工作,2011年6月至10月经过为期100天的实地考查,选取六个具有典范性、代表性的省市后,在各地文联和舞协的协助组织下,展开形式多样的调研工作,调研方法包括现场案例分析、实地观摩学习、专题研讨会等等。涉及到的调研单位及人群涵盖了舞蹈相关行业方方面面的代表——省、市级歌舞剧院、舞蹈职业类院校、师范类院校、民营及私营舞团、实景演出公司、演出剧院及中介演出公司,舞蹈教师、编导、演员、管理者、经营者等各类人才。通过实地与案头的调研分析,提炼形成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模式样本,并形成调研报告上交文联权保部。  

  二、舞蹈界著作权维护现状与困境

  与音乐、电影等门类放入同一坐标系进行参照,舞蹈艺术的自身发展与产业规模存在着严重的不同步。二十年韬光养晦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峥嵘毕现,舞蹈及由其发散、衍生出的临界行业的人数总和趋壮观态势。由各项大型活动、开闭幕式、春节联欢晚会、大型实景演出和各电视台综艺晚会和栏目等,反映出的总体创作潜能与经济价值不可估量。另一方面回归到界别内部纯粹的舞蹈艺术创作,近二十年累计大、中、小型舞蹈作品的总数,不论人力、物力、金钱成本的投入都居世界前位,但具体的经济效益的产出又与投入严重失衡,应该说舞蹈艺术步入初期产业征程的慢跑过程过长,却一直没能形成合理与有效的产业模式。究其原因之一即舞蹈创作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创作激励制度的环抱态势,既不能完全依赖以行政激励机制为代表的非著作权激励手段,又无法就著作权激励手段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虽然舞蹈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屡现,但并未依据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有所总结,更未上升到提炼出益于司法理论建树的归纳性研究层面。相对而言,在中国文化知识产权总项里舞蹈类侵权比较突出,在2007年中国舞蹈产业高峰论坛上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艺术总监乔然曾展示了一些国外的歌舞演出图片,并逐一分析,其中一个典型舞蹈明显带有《千手观音》的痕迹,乔然指出:舞蹈核心的知识产权就是肢体语言,但我们没有建立舞蹈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制度,国外抄袭、模仿中国的东西,因为证据缺失从法律上无从下手。由于长期缺乏著作权意识,中国舞蹈被国外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很普遍,成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已迫在眉睫。

  存在以下几个基本事实:一、虽然比起前几年舞蹈界对于当前存在的多发性侵权的现状和危害有了越来越多的认识与思考,但金字塔底座部分人群仍处于法律意识淡薄、概念混乱状态。二、舞蹈学术领域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缺乏基础研究,缺乏适应性的既成理论依据,从而加重知识普及过程中的难点与盲目性。三、被侵权方大多委曲求全无所作为,即使偶有诉求,也因为以上存在的现实情况,导致现实过程中解决问题的路径过于“宏观”,流于形式趋强,抵达实质式微。四、存在一种普遍的认知:认为舞蹈著作权的维权只能依靠加强立法、执法的力度从而可以获得解决,甚至把舞蹈维权一厢情愿地推委给法学界,通过法律渠道获得全部地解决,或是降低为简单的技术问题。造成上述现象主要缘于目前舞蹈界对相关法律文本、舞蹈艺术特有属性、现有目前院团体制、创新制度与国际、国内的经济形态缺乏整体性的研究。

  三、舞蹈著作权在保护体系构建过程中随着深化研究应逐步解决如下问题:

  其一,依据已有法律文本及现有各类集体管理制度,完成舞蹈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具体可行的制度创新。例如通过建立相应的舞蹈作品数据库,以期对舞蹈作品进行登记注册,记录存档,长期无损耗地保留舞蹈作品资料(美国就保留了独特的作品登记、交存制度)。一旦发生著作权争议,可进行动态分析,追踪调查,以不同版本的同步对照,以翔实的资料提供给相关仲裁委员会或法律机构裁定,舞蹈著作权人得以有效行使合法权利,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双方力量不对等、相关证据模糊等客观因素导致维权失败。此外还有诸如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制度、监督制度和经营制度等核心内容。

  其二,推广舞蹈著作权法的法律意识的普及,能促使行业加大力度进行行业自律,加强市场监管,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着力推动教、编、演、媒、学、商各界的通力合作,建立良好的创意生成环境,在行业内形成尊崇原创的意识。

  其三,加强与中外其它表演艺术集体管理组织的联系,取其所长,借鉴其得失。不断合法化、完善化舞蹈著作权管理和保护体系。

  其四,通过构建舞蹈著作权管理及保护制度与组织,搭建法律界及舞蹈界专家的共同研究平台,以期引起法律界及舞蹈界专家的共同研究,建立有效的长久制度建设机制,并就舞蹈界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如何判断证据制度是否有效、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定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公信力的标准,通过在实践中对该标准加以不断修正完善,最终趋向于完善舞蹈著作权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己经为舞蹈产业建立了一个宏观性、合理性的法律框架,但是一些具体的制度尚处于空白状态,需要通过相关学术研究逐步完善建设。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条文问题,并非神圣的、不容质疑的、不能讨论的、天经地义的问题。如何建立适应数字网络时代的舞蹈著作权管理制度?如何通过构建舞蹈著作权保护体系形成产业内权利和利益的公平分配机制?诸多问题的长效解决,对于弥补当下我国转型时期政府与市场宏观调控能力不足,文化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不适症,对于更好地调整舞蹈界各方利益,维护舞蹈出品人、编导与演员等各方正当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