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中:非法盗捞海底文物 损失难以估量
“南海Ⅰ号”沉船出水
我国航海历史悠久,水下历史文化遗产丰富。近年来,非法盗捞海底文物呈愈演愈烈之势,毁损文物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大量海底文物深陷海底淤泥,甚至礁石旁,由于缺乏专业的打捞技术和文物保护知识,非法盗捞者常用炸药实施海底爆破,然后用船吊机配上大型铁抓手沉入海底来挖掘,不仅破坏了文物及其原始出水状态,甚至把当地的制陶史、航运史、对外交流史生硬地“撕”去一角,损失难以用金钱和数字来衡量。
我国早在1989年就出台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解决非法盗捞海底文物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海底文物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水下珍贵文化遗产,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需要,更是落实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快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今后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相衔接,应把就地保护原则和禁止商业性开发原则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法律的依据,以弥补立法的欠缺和漏洞。
而且,我国还应加大对盗捞行为的惩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这难以对盗捞者形成震慑力。增加收缴非法所得的水下文化遗产这一处罚,有望从根源上遏制非法盗捞行为;对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应明确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水下文化保护政策
我们还要更加重视水下文化遗产的公众利益,更大地发挥公众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作用,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海洋环境保护之中。对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政策进行特别设计,明确、详细、系统地阐述国家利益,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发布,对外可以鲜明地表明我国的相关立场,维护国家利益,对内作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准则,起到宣传、教育、鼓励公众保护的作用。
加快地方性立法,强化各方责任意识
水下文物资源丰富的沿海省份,应根据国家《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法规应明确地方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边防、基层组织、普通群众在保护水下文物中的各自责任和相关责任,对文物普查、文物保护单位撤销许可、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涉案文物移交、文物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化和补充。增强全民保护的意识,明确某机构或团体肩负水下文物宣传教育职责。通过强化各方责任,使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真正实现从文物部门主导发展为全社会的广泛协作参与。
(黄建中 全国政协委员)
(编辑: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