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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遗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时间:2013年07月12日来源:中国文化报作者:汪国梁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非遗的保护、传承、传播及利用等提出一系列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非遗保护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重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列入非遗名录的项目应明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传统节庆表演及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对高龄或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生活补贴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历史文化积淀丰厚、非遗价值突出、特色鲜明、存续形态完整的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省政府逐步增加对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政府考核的文化指标权重,适当减少经济考核指标权重,并建立文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各级政府应对与非遗相关的民居、建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开放。


(编辑: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