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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时间:2013年05月07日来源:中国文化报作者:秦毅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引入退出机制 每3年对传承人考评一次 

  非遗项目建退出机制,传承人考评不合格将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称号。日前,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3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以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资格,也可以由原公布机关取消其项目。

  《意见稿》指出,非遗传承人应当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妥善保存有关实物和资料;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依法开展展演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公益性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3年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

  《意见稿》指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实行整体性保护的区域,不得擅自修缮或者改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筑物、场所和遗迹,不得在重点保护范围内兴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筑风貌、环境风貌不一致的建筑物,确需修缮或者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

 

(编辑: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