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文物保护规定"施行 家有“文物”可要保护费
记者张演钦、通讯员曹晓亮报道:自5月1日起,经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现行的《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据介绍,新规领先全国,如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明确规定由政府出资给予补助!
1994年11月24日实施的《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需求。一是在房屋拆迁、旧城改造或其他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现新的有较高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由于公布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在法律上缺乏保护的依据,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受到破坏,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理;二是《文物保护法》中将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级,但广州市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和公布尚未落实;三是《文物保护法》规定,在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过程中,如所有人无修缮能力的,政府应予以资助,但缺乏相应的认定办法和资助标准;如所有人有修缮能力而拒绝修缮的,也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四是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埋藏比较集中的地块和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这些问题导致了文物以及周边环境被破坏或损毁的现象时有发生。
广州文广新局表示,正在制定《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资助办法》,就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组织与管理、经费开支内容、项目实施、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此外,配合建设工程的需要,针对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将研究制定《广州市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程序》等配套办法及措施。赵冀韬透露,配套措施正在制订,最早8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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