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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时间:2013年09月04日来源:《人民日报》作者:李丽辉

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


(编辑: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