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时间:2012年12月12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董大汗
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由文化部制定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5日正式印发。
《办法》规定,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业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不得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不得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对经纪业务作虚假宣传;不得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等。
《办法》指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信用管理,对演出经纪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应当在行业内按规定处理。演出经纪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对负责该项经纪业务的演出经纪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注销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办法》强调,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演出经纪人员档案,记录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取得、变更、撤销等信息,为行政审批、综合执法、公众查询提供服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演出经纪业务特点,制定演出经纪人员分类、分级管理细则,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服务,健全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素质与水平。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