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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中国文艺界维权的又一新契机

时间:2012年10月26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李玉龙

  2012年6月26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承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以下简称“外交会议”)在北京闭幕。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54个成员国和49个国际组织的202个代表团共721名代表经过积极热烈的讨论磋商,最终正式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这是国际多边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又一重大成果。

  北京条约是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依法保护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等视听表演者对其视听表演作品所享有的表明其表演者身份和保护其表演不被恶意歪曲、篡改等的精神权利,以及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录制、发行、复制等经济权利。该条约的签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进一步完善了国际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标志着在国际层面上对表演者的权利实现了全面保护,从过去只保护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的权利,到现在既保护其对表演录音的权利,又保护其对表演录像的权利;对促进各缔约国对本国著作权法体系的修订完善,进一步提升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水平,推动各国的文化产业发展繁荣与国际文化贸易,以及对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保护传承其民间文艺作品和进行相关国际交流都十分有利。

  作为专门保护表演者权利的一项国际条约,北京条约的通过对中国文艺界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中国的艺术门类众多,而艺术工作者中表演者又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中国文联所属的11家文艺家协会中,有8家协会拥有表演者会员,在音乐、舞蹈、戏剧等艺术门类中,表演者更是具有突出的地位。尽管在北京条约之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对表演者的权利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北京条约的签署依然将对中国表演者权利的保护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例如,北京条约中有关视听表演作品的出租权和广播及向公众传播(我国仅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尚无规定,北京条约将表演者的范围扩大到了涵盖民间文艺表演者。这些都有望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中予以补充完善,这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水平。特别是对民间文艺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对于具有悠久灿烂文化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民间文艺的中国来说其影响相当深远,尤其对于广大民间文艺表演者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中国文艺界应当借北京条约签署的契机,对条约进行积极宣传研究,提升广大表演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关注和参与国家有关立法的进展,研究探索建立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促进中国表演者保护事业的发展。


(编辑:竞童)